Article 40
In force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交通事故等情形导致高速公路损毁或者影响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疏导车辆,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排除危险或者修复。损毁严重难以及时修复或者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协助抢修和救援,尽快排除危险。
采取措施仍然无法保障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关闭高速公路,并及时告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信息向社会公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等应当组织路网调度和区域交通分流。影响交通安全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交通,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