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做好下列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一)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学校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开展道德法治、心理健康、网络安全、青春期健康、防毒禁毒、自我保护等教育教学活动,并明确一名学校负责人分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二)完善学生关爱机制,加强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沟通,建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及时预防、发现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