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采取下列措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道德品质、心理健康、生活学习习惯、生命安全、防毒禁毒、自我保护、法律常识等方面的教育,提高未成年人识别、防范和应对性侵害、学生欺凌、网络不良信息和不法侵害等的意识和能力;

(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并及时与学校沟通,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三)配合司法机关、教育部门、学校及相关社会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主动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提升监护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