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严格保护滨海沙滩、湿地、植被、礁石等自然资源。
经依法批准采挖海砂、砾石或者开发海岛以及周围海域资源的,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改变或者破坏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
除国家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围填海活动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