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7, 2021
- In force from
- June 7, 2021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05年8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5年12月5日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份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月15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9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承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市场化。
每年10月26日为本市“环卫工人节”。
Chapter 2城市市容管理
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设置方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对设置方案进行审查,作出书面决定。不予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以及景观灯光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城市原有的各类管线尚未埋地敷设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计划埋地敷设,不能埋地敷设的,应当进行清理、维护,保持整洁、有序。
地,应当保证行人通行需要。批准前应当派员现场踏勘,划定占
用范围,书面明确占用时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
占用时间、范围、清退期限以及环境卫生要求,应当在现场公示。
(一)不按要求及时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
(三)擅自涂写、张贴广告。
Chapter 3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责任人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定期组织考评,兑现奖励和落实惩处。
按照规定收取的环境卫生费,应当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环境卫生事业。
下环境卫生要求:
(一)有符合规定的硬化清洗场地;
(二)有泥沙过滤排水设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设置城市车辆清洗站点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城市车辆清洗站点开业10日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落实环境卫生要求的情况。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5日内应当进行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行经营活动。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实体性材料围场作业;
(二)硬化进出场地路面;
(三)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密闭完好;
(四)设置车辆清洗设施;
(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料;
(六)按照规定排放施工用水;
(七)竣工场地干净、平整。
(一)承担处置责任,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二)不随意堆放、倾倒建筑垃圾;
(三)交由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承运;
(四)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
核定的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
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并且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地点投放;无力清运的,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为处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清运。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楼不得修建垃圾专用道,现有居民住宅楼的垃圾专用道必须限期封闭。限期封闭的时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且公布。不按照规定期限封闭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强行封闭。
输、分类处置以及综合利用。
Chapter 4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涉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有关部门应当通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加。
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整洁。
单位和个人承办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
(一)设施完好、卫生整洁;
(二)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定期喷洒药物;
(四)无蛆、无蝇、无外溢、无臭味;
(五)收费厕所明示收费标准。
施。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由设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拆除单位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以下材料:
(一)环境卫生设施的还建、补偿方案;
(二)修建过渡性环境卫生设施的措施。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生活垃圾不装入袋内的;
(二)生活垃圾不按照规定地点集中堆放的;
(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一)在树木、护栏、路牌等设施上晾晒衣物的;
(二)公共厕所、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三)不按照要求修复、拆除残缺、脱落、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的。
运输产生外泄、扬尘等散装物料的车辆,未采用密闭、加盖措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未经批准设置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城市大型户外广告,非广告的户外设施不符合规范的;
(三)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不按规定埋地敷设的;
(四)设置车辆清洗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要求,经要求
拒不改正的;
(五)施工单位不遵守环境卫生规定,经督促拒不改正的;
(六)未取得建筑垃圾核准文件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经营场所不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
(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指导、监督的;
(二)发现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督促改正的;
(三)不履行备案监督职责的;
(四)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不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决定的;
(六)不公布应当公布事项的;
(七)不按照规定时限解除环境卫生设施修复资金监管的。
Chapter 6附则
(一)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二)居民装修房屋等施工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