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