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对饲养的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饲养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注射兽用狂犬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免疫证明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制。
饲养人凭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犬牌。养犬登记机关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犬只免疫档案,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运用大数据对免疫档案进行管理。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为犬只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