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种用、乳用动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
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开展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检测情况。
经监测或者检测的种用、乳用动物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