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甜城湖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5, 2022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2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17年10月12日内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5日内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水域为内江市第三水厂沱江对口滩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下游三百米处至天宫堂水电站拦河坝之间江面的区域。
陆域为内江市第三水厂沱江对口滩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下游三百米处至天宫堂水电站拦河坝之间两岸,已建防洪堤段为常年蓄水位(海拔296米)至临湖已建道路(含两侧人行道)之间区域;未建防洪堤段为常年蓄水位(海拔296米)纵深二百米以内根据道路、建(构)筑物、地形等因素划定的区域。
甜城湖保护范围界线,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甜城湖保护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甜城湖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甜城湖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监督。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依法处理。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甜城湖保护规划因公共利益确需修改的,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充分论证后,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市、区人民政府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进行改造,实现雨污分流。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应当与甜城湖保护范围内环境相协调,并配套建设排水、排污、垃圾收集等市政基础设施。
甜城湖保护范围内的城市夜景照明亮化,应当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
Chapter 3生态环境保护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甜城湖水域实行河道疏浚和调水换水;确需非正常泄水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破坏、侵占、毁损甜城湖堤防、水闸、护岸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二)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三)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六)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
(八)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
(九)不及时清除所携带宠物的排泄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审批甜城湖保护规划;
(二)未经法定程序修改甜城湖保护规划;
(三)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规划改变甜城湖保护范围内土地用途;
(四)违反规划改变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途;
(五)未依法公开甜城湖保护范围内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