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2, 2022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2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2年6月30日泸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发展改革、财政、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气象、林业竹业、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协调,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园绿地、雨水资源化利用等海绵城市项目的建设管理。
专家委员会由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生态环境、水文水利、地质、气象和应急等领域专家组成。
Chapter 2规划建设
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意见的征集采纳情况,应作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批材料的附件。
对于不需办理选址、土地划拨或土地出让的改造提升类项目,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管控要求。
设计单位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同步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一)国家、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排水流域影响重大的河、湖、渠、公园、绿地的建设项目;
(三)对原有自然生态、地形地貌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四)占地面积超过5公顷的建设项目。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工程,以问题为导向,因地制宜,重点解决城市内涝、合流排水系统溢流污染、再生水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低等问题。
Chapter 3运营维护
(一)市政道路与广场、市政停车场、市政公园绿地、市政排水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等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三)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营维护。
(四)运营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运营维护。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因运营维护不当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营维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予以恢复。
鼓励和支持利用智能化手段,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标牌。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依法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Chapter 4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和运营维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将海绵城市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信息接入海绵城市监测管控评估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非法损毁海绵城市设施配套监测设备。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载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监督意见。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侵占、非法损毁海绵城市设施配套监测设备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hapter 6附则
(一)非常规水资源,是指除地表水、地下水资源以外,雨水、再生水等经过处理后可以再生利用的水源。
(二)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指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三)海绵城市设施,是指采用自然或者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的设施,包括城市水系,包括且不限于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停车场、公园绿地、排水设施中的下列设施:
1.透水铺装、绿地屋顶、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生物滞留池等)、渗透塘、渗井等滞蓄渗透设施;
2.湿塘、蓄水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设施;
3.调节塘、调节池等调节设施;
4.植草沟、渗管、渗渠等转输设施;
5.植被缓冲带、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雨水湿地等净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