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警示标识标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侵占、非法损毁海绵城市设施配套监测设备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