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取得许可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地点投放废旧家具、大型包装等大件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