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在城市建(构)筑物外立面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者位置,不涉及变动房屋承重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在城市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民用建筑设计等规定设置油烟排放管道或者在城市干道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顶部违反城乡规划、民用建筑设计等规定安装外置式防护栏(网)、遮阳(雨)蓬等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单位未按照城市道路管理和城市容貌标准设置相关设施的,或者设施出现污渍、腐蚀、陈旧、破损,设置单位未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检查井盖、沟盖板有破损、移位、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立即设置警示标识,采取更换、正位、补缺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锁、地桩、水泥墩、停车位的,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没收设施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停车泊位或者停靠在泊位的车辆上从事加工、销售等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临街商业性场所的经营者占道经营或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放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违反标准和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