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附着于城市道路的书报亭、信息亭、通信交换箱、配电箱、路灯杆、电线杆、交通标志、监控设施、交通护栏、路名牌、交通站牌(亭)、停车场、垃圾箱等设施,设置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管理和城市容貌标准设置。

设置单位应当负责前款规定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设施牢固安全、干净整洁。设施出现污渍、腐蚀、陈旧、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

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检查井盖、沟盖板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发现破损、移位、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采取更换、正位、补缺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