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开放时间作出安排:
(一)省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六十八小时;
(二)市(州)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六十四小时;
(三)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五十四小时;
(四)乡镇(街道)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三十五小时。
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安排开放时间。
少年儿童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少年儿童服务区域在学校寒暑假期间,除闭馆等特殊情况外,每天开放时间应当不少于八小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延长。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