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被委托人依法履行监护或者照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被委托人有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未成年人开展课余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为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活动提供便利。

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暂时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未成年人,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