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统计监督管理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7, 2021
- In force from
- June 7, 2021
- Articles
- 17 articles
(2014年11月5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5年1月1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履行统计义务,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接受统计监督、管理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组织、开展统计工作,统计业务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和管理的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履行其管理范围内的综合统计职责,统计业务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制定统计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灾难备份系统,保障统计资料安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根据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本单位变动的基本信息。
市场监管、税务、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所需要的行政记录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后,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所获取的统计资料。
(一)按照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二)按照规定时限报送统计资料;
(三)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
前款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不得拒报统计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二)经催报仍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一)提供不真实、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差错比例较高;
(二)两年内再次发生提供不真实、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
(三)提供不真实、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一)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违反第六条第二款或者第八条规定;
(二)市场监管、税务、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违反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一)违反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