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违反第六条第二款或者第八条规定;

(二)市场监管、税务、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违反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