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排水,是指向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收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行为;
(二)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排水管网、检查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湖泊、河道、沟渠、雨水和污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三)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