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居住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居住。设计用途为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地下储藏室等其他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约定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降低房屋消防安全标准。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Local Regulations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