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6, 2022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 2022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修正)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提供可利用的气候要素中的物质、能量的总称,包括太阳能、风能、热量、降水、云水和大气成分等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科学技术、教育、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协调。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收集、处理、存储、传输、发布气候资源探测资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候资源探测场所和气候资源资料。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候资源探测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候资源探测资料。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省的气候资源探测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包括本省基本气候概况、气候资源状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的气候状况公报。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门根据气候资源调查结果,对本区域未来一段时间内气候资源的拥有状况、分布和可利用程度、气候灾害的类型和出现机率、气候资源功能、价值以及气候承载力等内容作出评估,编制全省气候资源区划并予以公布。
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依据、原则和目标;
(二)气候资源的现状、特点及分析评估;
(三)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系统建设;
(四)气候资源保护的重点和利用的方向;
(五)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措施;
(六)其他应当列入规划的内容。
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规划相衔接。
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气候环境的破坏,避免或者减轻城市热岛、雨岛、浑浊岛、狭管效应、光污染和雷电灾害。
前款建(构)筑物对气候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一)城市规划;
(二)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前款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属于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本条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未进行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中禁止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出具虚假论证报告。
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完整,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和项目论证的负责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内容和结论终身负责。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完善抗旱、森林防火、生态修复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布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提高太阳能利用率。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安装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太阳能利用系统提供便利。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科技馆、文化体育场馆等建筑,机场、车站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纳入当地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项目,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建设、设计单位应当将太阳能利用系统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温室、大棚等农业设施,合理利用热量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
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减轻灾害损失。
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候资源探测场所和气候资源资料,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探测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论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项目建设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编制气候资源区划、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中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规划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三)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但未实施论证的规划、建设项目,作出批准规划或者批准项目开工建设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一)气候资源区划,是指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气候资源,按照相关特征的差异程度,依据特定指标参数划分出若干等级的区域单位的活动。
(二)气候承载力,是指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气候资源对社会经济某一领域乃至整个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
(三)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是指根据农产品品质与气候的密切关系,通过数据采集整理、实地调查、实验建模、对比分析等技术手段,为气候对农产品品质影响的优劣等级作出综合评定的过程。
(四)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