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利用大气自然扩散气象条件,科学设置、调整通风廊道,避免和减轻大气污染物的滞留。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气候环境的破坏,避免或者减轻城市热岛、雨岛、浑浊岛、狭管效应、光污染和雷电灾害。

前款建(构)筑物对气候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