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进行论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项目建设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