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古桂花树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26, 2022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2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22年6月23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古桂花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桂花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桂花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古桂花树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桂花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桂花树的保护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科技、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桂花树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等方式,组织、引导村(居)民做好古桂花树保护工作。
Chapter 2认定与养护
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在普查间隔期内加强补充调查和日常监测,对新发现的古桂花树应当及时登记建档予以保护。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桂花树主管部门报告未经公布的古桂花树信息。接到报告的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一)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和公布;
(二)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实行二级保护,由市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三)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古桂花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桂花树,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公路、铁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桂花树,由公路、铁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林业用地上的古桂花树,由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四)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广场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桂花树,由管理机构或者城市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城镇居住区内的古桂花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城镇居民庭院内个人所有的古桂花树,由所有权人负责养护;
(六)乡镇街道、绿地、广场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桂花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七)农村承包地上的古桂花树,由承包人、经营者负责养护;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古桂花树,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桂花树,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桂花树,由古桂花树主管部门根据古桂花树权属情况确定养护责任人。
古桂花树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报经古桂花树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和日常养护方案的要求,对古桂花树进行日常养护,加强巡查保护,防范和制止损害古桂花树的行为。
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古桂花树进行专业养护,保障古桂花树正常生长。
古桂花树死亡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古桂花树主管部门报告。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确认死亡的,应当注销档案,于三个工作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养护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桂花树主管部门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桂花树。
捐资保护、认养古桂花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桂花树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Chapter 3管理与监督
市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完善古桂花树保护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古桂花树保护定期通报、专家咨询、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古桂花树保护管理水平。
(一)古桂花树的保护范围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延五米的区域;
(二)古桂花树群落的保护范围为不小于边缘古桂花树树冠外侧垂直投影外延五米连线的区域;
(三)在城市、乡镇规划区或者其他特殊区域内的古桂花树,保护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古桂花树群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古桂花树自然保护小区。
古桂花树保护牌应当统一式样和内容,标明古桂花树的中文名称、学名、科名、品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养护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内容。
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支撑架、保护栏、防雷装置、视频监控等古桂花树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古桂花树保护标志或者保护设施。
(一)擅自采伐;
(二)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三)刻划钉钉,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缠绕绳索铁丝,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四)在古桂花树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使用明火,淹渍或者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其他损害古桂花树的行为。
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桂花树的,应当制定移植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移植古桂花树应当在古桂花树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实行异地保护,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按照移植方案实施。移植费用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古桂花树移植后,古桂花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移植登记、变更养护责任人和更新档案。
建设项目对古桂花树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抢救等费用。
鼓励开展古桂花树保护技术、遗传育种、生物学等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古桂花树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
鼓励结合传统节庆、本地民间习俗,挖掘提炼古桂花树的历史人文价值,促进古桂花树资源与文化旅游产业适度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古桂花树保护工作投诉、举报制度。有关单位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