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实施损害古桂花树行为的,由古桂花树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一级保护古桂花树严重损害的,每株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二级保护古桂花树严重损害的,每株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三级保护古桂花树严重损害的,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桂花树死亡的,处古桂花树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