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古桂花树实行养护责任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日常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养护责任人):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桂花树,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公路、铁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桂花树,由公路、铁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三)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林业用地上的古桂花树,由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四)城市道路、街巷、绿地、广场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桂花树,由管理机构或者城市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五)城镇居住区内的古桂花树,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城镇居民庭院内个人所有的古桂花树,由所有权人负责养护;
(六)乡镇街道、绿地、广场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桂花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七)农村承包地上的古桂花树,由承包人、经营者负责养护;农村居民宅基地上的古桂花树,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养护;其他农村土地范围内的古桂花树,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古桂花树,由古桂花树主管部门根据古桂花树权属情况确定养护责任人。
古桂花树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报经古桂花树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