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直接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