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统筹协调机制和考核奖惩办法,统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可以依法将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行政处罚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组织实施,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实施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的行政处罚,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