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破损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经依法鉴定存在危险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采取加固、拆除等安全处置措施。
违反第一款规定,危险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及时采取加固、拆除等安全处置措施,危及公共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险,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