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家禽应当圈养,不得放养。
畜禽散养设施应当合理选址,不得在水源保护区、河湖管理范围、村内主要道路两侧等区域搭建栏舍。
畜禽散养较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放粪污。配套建设畜禽粪污贮存处理设施的畜禽散养数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违反第三款规定,未配套建设畜禽粪污贮存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畜禽粪污,破坏环境卫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