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治理规划;

(二)组织、调度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

(三)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四)协助开展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