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指导有关行业设立相应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特定行业、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有关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应当参与支持调解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医疗纠纷、物业纠纷、劳动争议等建立矛盾纠纷预防和处置联席会议制度,设立相应的调解中心。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