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市、区县(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作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的分流与衔接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并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等方面加强机制对接。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