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信用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本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可以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行业管理数据,
对市场主体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实施
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也可以提供给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
会等组织参考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