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守信主体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相关便利;

(二)在享受财政性资金项目和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

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

(三)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高信用等

次等便利;

在评优评先中,给予优先推荐;

(六)授予相关荣誉;

(七)其他激励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