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信用主体中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

信息的收集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

信用主体中的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的收集应当以居民

身份证号作为标识;无居民身份证号的,以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作为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