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严禁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严禁砍伐古树后续资源。城乡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避让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

因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古树名木迁移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因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后续资源的,或者确需修剪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果树,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确保树体健康的前提下进行的修枝、采果等生产经营行为除外,但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移植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应当由专业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移植费用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