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绿化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等作用,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推动绿化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绿化意识。
本市绿化工作应当纳入林长制体系。各级林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绿化工作相关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