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单位负责;

(二)本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农村公园和游园等农村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其他绿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保护和管理责任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单位负责。

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绿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向社会公布,并在相应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