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情况紧急的,市、区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但是必须记录在案,并于事后在市、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上说明理由。重大行政决策经同级党委审定后执行的,还应当按照程序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党委。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