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3, 2022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2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08年12月22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10年10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2年5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2022年7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海事、渔政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噪声扰民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处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应当设置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检举和控告,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Chapter 2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现有住宅改变为餐饮、健身、娱乐和机动车维修等商业经营性用房的,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应当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Chapter 3工业与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每日的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临近学校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隔离措施降低噪声污染。
在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禁止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划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Chapter 4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禁止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
拖拉机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对确需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行驶路线、行驶时间。指定的行驶路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禁止营运车站(场)和营运车辆使用广播喇叭招揽顾客。
Chapter 5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已经安装使用的空调器室外机组、风机、发电机、水泵等设备对相邻各方造成噪声污染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重新安装或者采取隔音等措施,消除噪声污染。
新建建筑物在建筑设计时应当合理安排空调器室外机组、电梯井道、机房的安装位置。
每日的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禁止在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的机动车维修作业。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接到投诉、检举、控告后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许可、审核、验收的事项,故意刁难、拖延,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的;
(三)不符合许可、验收条件的事项,擅自许可、验收的;
(四)不按照规定对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泄露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六)为未经噪声检测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办理车辆行驶证或者通过年审的;
(七)处罚明显不当或者违法实施处罚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划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安装、使用警报器的,依法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处二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二款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造成噪声污染的,对个人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全天和禁止时段内,在住宅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装卸货物等活动,或者禁止时段内在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的机动车维修作业的,对个人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住宅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机动车噪声对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