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其他依法行使噪声污染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工业产品、设备的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海事、渔政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