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下管线相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地下管线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使用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