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未设置封闭围挡、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安全或者因施工损坏地下管线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对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依法实行工程监理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工程监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