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地下管线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航道港口、轨道交通、人防工程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平面位置、竖向位置、安全保障措施、保护范围、综合管廊建设区域和布局,以及附属设施用地范围等内容。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成果纳入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