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四)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建议、投诉;

(五)指导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工作;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