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节约用水规划,严格控制开采。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应当进行临时应急取水、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和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等情形除外。

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

公共供水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原有自备水源除供水企业水源井和人防、应急、科研观测井外,全部封闭。

地下水水质严重污染的地区,禁止开凿饮用水井。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