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由编制单位组织技术评审,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特级、一级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二级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方案报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级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方案报旗县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