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建设规划,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接受、检验和处理走失、流浪犬只和公安机关扣押、没收犬只以及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社会购买犬只收容留检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跨行政区域统筹建设和补偿机制,实行犬只收容留检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鼓励和支持依法登记的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设立民间犬只救助机构,从事犬只收容救助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