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对收容救助的犬只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并登记造册。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和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应当对收容救助犬只进行查验,核查养犬人的身份信息,已登记的犬只,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养犬人应当自接到通知后十日内领回犬只。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和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逾期不认领的或者无法通知养犬人的走失犬只以及流浪犬、养犬人送交的犬只、依法没收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允许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领养。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